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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高慧律师        李高慧,男,2010年6月法学专业本科毕业,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A证),现任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专职律师。从事律师工作多年,法律理论知识扎实...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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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姓名:李高慧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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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

要约、承诺法律详解

【要约、承诺】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要约】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的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视为要约。

【要约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要约的撤回】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的撤销】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一)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要约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一)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二)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三)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四)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承诺的方式】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的期限】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承诺期限的起算】要约以信件或者电报作出的,承诺期限自信件载明的日期或者电报交发之日开始计算。信件未载明日期的,自投寄该信件的邮戳日期开始计算。要约以电话、传真等快速通讯方式作出的,承诺期限自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开始计算。

【承诺生效的效力】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承诺生效的时间】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page]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承诺到达的时间适用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承诺的撤回】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过期的承诺】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迟到的承诺】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承诺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承诺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要约的知识点:

1,要约的构成要件--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商业广告可为不特定)--有订立合同的意图--内容具体,确定--有受拘束的意思表示。

2,区别于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又称要约引诱--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分情况对待--悬赏广告不属于商业广告,是单方法律行为要约邀请:招标公告,拍卖公告要约:投标,拍卖(竟买)承诺:决标(定标),拍定(卖定)合同成立:签定书面合同,签定成交确认书

3,要约的生效--生效时间:到达主义--效力:要约人有接受承诺义务,受约人有承诺权利--期限:由要约人规定

4,撤回与撤消--撤回:未生效的要约(拍卖中不得撤回)--撤消:已生效但未获承诺之要约不可撤消的三种情形:有期限,明示不可撤消,已做准备工作

5,要约失效--被通知拒绝--被依法撤消--承诺期满未作出承诺--受约人变更实质内容--拍卖中有更高应价

承诺的知识点:

1,承诺的构成要件主体:受要约人,方式:原则上以通知方式(依习惯也可为行为)期间:要约确定的期间(未确定的,对话方式下当场作出,非对话方式合理期间内容:与要约一致(变更八大条款为实质性变更

2,承诺迟到,迟延--迟到:原则上为新要约,要约人及时承认为例外--迟延:原则上有效,要约人及时通知不承认为例外

3,承诺撤回--已发出但未生效的承诺--早于承诺或同时到达--承诺无撤消

4,承诺生效与合同成立生效:通知采到达主义,行为做出时合同生效承诺生效---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时间:以签定确认书为准招标:决标为承诺,签定书面合同时成立拍卖:拍定为承诺,签定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5,合同成立地承诺生效的地点为合同成立地合同签定地为合同成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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