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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高慧律师        李高慧,男,2010年6月法学专业本科毕业,高分通过国家司法考试(A证),现任广东法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副主任、专职律师,茂名市第八届律师协会会员违规行为调... 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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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案例

“婚姻家庭纠纷”该成为“免死金牌”吗?

4月18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南京“富二代杀妻”案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吉某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被害人家属表示将上诉。

作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被害人父母有权对“赔偿被害人父母2000元交通费”的附带民事诉讼判决提起上诉。但如果认为死缓判决相对于被告人行为而言太过轻缓,被害人只能申请检察机关抗诉而无权上诉。

根据法律,死刑缓期执行和死刑立即执行都属于死刑,只是执行方式不同,但从法律后果来看,判死缓最终被执行死刑的,司法实践很少。对于被告人来说,立即执行还是死缓,可谓“冰火两重天”。网上,围绕着“哪种死刑”更“适合”吉某,论争激烈。

我们先来看一看南京这起案件法院查明的事实:2012年5月8日,被告人吉某与被害人小祁登记结婚。婚后3个月,吉某怀疑妻子与他人有染,两人产生矛盾,并数次争执。2013年4月24日晚,与朋友聚会饮酒时,吉某听闻朋友讲述小祁与他人有染之事。次日早晨6时许,吉某酒后回到家,就饮酒期间听朋友所述之事与妻子发生争执,争执中吉某先后持菜刀、水果刀对妻子头部、胸背部、四肢等部位砍击和捅刺数十下,致妻子当场死亡。

再来看法院认为吉某可以免死的根据:“被告人吉某仅因听信传言而怀疑妻子不忠,持菜刀、水果刀砍切、捅刺妻子数十下致死,罪行极其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鉴于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发的犯罪,结合具体案情,可以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判决提到“结合具体案情”,但对于“具体案情”是什么,却并未说明。如果“妻子与他人有染”是事实,那么,因为被害人有一定过错,死缓在法律上似乎说得通,但“仅因听信传言而怀疑妻子不忠”的表述,否定了这种可能。如此,判处死缓的根据,也就只剩下“本案系婚姻家庭纠纷引发”了。

和杀害家庭成员之外的人相比,杀害家庭成员的社会危害性更小吗?每个人的生命价值是一样的,这和他是不是“家庭成员”无关。所以,以伤害对象不同做社会危害性大小的比较,本身就不应该。但如果非要做比较,我个人判断是:杀害朝夕相处的家庭成员,危害更重一些。因为这种行为不仅为法律不容,也动摇人伦基础。

笔者搜集了不少类似案例。除了2003年“杀妻科学家”徐建平被执行死刑等少数案件外,大多数被告人得以“逃出生天”:因为感觉女友对他冷淡,宋立明“用双手去掐她的脖子,直到对方不动了才松手,随后又找来鼠标线继续勒女友的脖子……又从墙上取了把刀,向女友左胸扎了三四刀。”在法庭上,他一再请求判他死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死缓(2007年3月29日《新京报》);因为前女友违反“三个月内不能交新男朋友”的约定,莫日来携带菜刀从海南赶到广州将女友砍死,被广州市中级法院判处死缓(2007年3月21日《南方都市报》);林彬因不堪忍受女友对自己的冷漠,杀死了同居七年的女友,被海南中院判处死缓(2007年3月21日《商旅报》);任汉宁因琐事发生争吵后掐死女友,为毁尸灭迹又将尸体肢解,被陕西省汉中市中级法院判处死缓(2007年2月15日《三秦都市报》)……

如果各地对这类罪犯判处死缓,仅仅是法官自主意识下的“英雄所见略同”,问题似乎还不大。然而,在一些地方,婚姻家庭纠纷不判死刑,已是一项对法官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硬杠杠”。2007年1月23日《天府早报》报道,某省高院明确要求全省法院系统,对于因婚姻、家庭民间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一律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而更多的地方虽没有说得这样明确,但作为内部掌握的标准,对感情、家庭纠纷引发的刑事案件不判处死刑,也已成为法官量刑时须遵守的规则。

“清官难断家务事”,很多时候家庭发生矛盾,责任很难完全归咎于一方。如果被害一方对于矛盾激化引发刑事案件有一定责任,那么,对于加害方适当宽宥,无论在情理上还是法律上,都并无不当。然而,必须明确的是,发生在恋人、家庭成员之间犯罪恶劣程度和社会危害性,并非一定比发生在社会上的犯罪小。而这类案件中,加害方丧心病狂地杀害被害方毫无过错的案例,司法实践中并不少见(包括南京案件,以上所举案例均属这种情形)。在这样的现实下,以“犯罪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为由,排斥死刑立即执行的适用,在法律上站不住,也是对犯罪的放纵。

包括死刑在内的每一个刑种,对罪犯而言是惩罚措施,对公民而言则是保护手段。对感情、家庭纠纷案件被告人不判处死刑,意味着对这些案件的被害人来说,她们失去了死刑这一最具威慑力的保护手段。当感情纠纷、家庭纠纷成为“免死金牌”,“反正死不了”的心态可能让一些人在犯罪时更加肆无忌惮,妇女将因此受到更大的伤害。

在死刑问题上,我赞成“少杀,慎杀”。但对于以婚姻家庭纠纷为由对被告人“网开一面”,我却认为有必要警惕,因为它不仅背离了罚当其罪的法律原则,甚至可能成为摧残妇女的“帮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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